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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跨境网络诈骗案而起,蒙古国将改入境签证规定

蒙古格日 蒙古格日 2020-01-30


综合11月8日蒙古GoGo网新闻:近800名中国籍公民在蒙古国境内涉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案被查获后,充分暴露出蒙古国在入境签证的申办和管理上存在着严重漏洞,同时反映出与相关的法规不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为此,蒙古国决定,拟于11月11日10时,在国家法律研究所法律厅举行一场关于组织编修《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草案的公开研讨会。届时,蒙古国法律内务部、外交部、移民局和各个国家驻蒙古国的大使馆、领事机构,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将派代表参加。


蒙古国的《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是于2010年7月8日由蒙古国家大呼拉尔(议会)全会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的。截止目前,分别在2012、2013、2015、2016、2017、2018、2019年,共历11次修改完善。此次组织编修,以促进实现蒙古国的签证与国际标准接轨为主要目的,重点是完善与签证方面有关的条款内容,其中包括在国境口岸上办理签证、签发电子签证、签证中心运行、延长签证的有效期、取消部分用途的签证等。


由于这场研讨会拟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会议的主办方还殷切邀请广大关注该法律草案编修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届时踊跃前往会场参与研讨工作。同时,此次对《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拟组织编修的有关内容,也被公开刊登在了相关的网站上面,以供浏览。


当看到上面的图片以后,相信有很多人会与我一样,非常迫切地想知道,蒙古国在入境签证的申办上,究竟都要作出哪些调整和改变?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上编修的内容,目前仍处于研讨阶段,也没有经过蒙古国家大呼拉尔(议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还不能作数。因此,仅供读者朋友们参考!另外,也提醒那些已拿起“板砖”准备喷小编的朋友们,现在可以冷静地放下“板砖”了啊。


经过与现行的《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认真比照,简单归纳起来,此次编修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在该法的第十一条即蒙古国签证这条中,在原有的7款内容上又新追加了3款,对签证的申办方法作出了重新明确,规定申办蒙古国签证的外国公民,可通过蒙古国驻外使领馆或签证中心申办。签证中心的位置及工作章程等,由政府负责明确。同时,还明确对部分国家持有护照的人员,在未获签证许可的情况下,可在国际口岸申办期限不超过14天的一次入境旅游签证,具体规定由政府另行明确。
二是在签证的这一章节中,新增加了关于免签部分的条款内容。即规定免签对象只针对与蒙古国签署有免签协定国家的公民、批准居住在蒙古国的外国公民等。
三是在不准入境的外国公民中,增加了曾患有或表现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安全的传染病史或特征者。
四是将法律名词术语解释中的关于对蒙古国签证的定义,作出了修改,增加了“在规定期限内”通行的字眼。
五是调整了签证的有效期,将原来的“一次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修改为“一次和两次入境签证的有效期均为180天”。
六是增加明确为外国公民提供旅馆、公寓和住址的蒙古国公民个人或单位机构,必须在48小时内通过网络向当地的移民局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七是对邀请外国公民的个人、企业机构所承担的义务进行了重新限定,在条款中取消了“外国公民在蒙停留30天以上”的字眼限定。可以理解为,只要外国公民在蒙停留,邀请人或企业机构就要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如登记、出具资金来源担保、负责送出境等义务。
八是将该法律中的第十一条第4款,即“签证分为外交、公务、普通签证”,第十二(外交签证)、十三(公务签证)、十四(普通签证)、十七(签证发放机关的权力)条等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废止。至于为何要废止,其考虑尚不清楚。如有知情的朋友们,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告诉大家。
此外,若有想浏览蒙古国现行的《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内容的朋友们,请在文末的往期推荐里点击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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